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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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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奖条例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奖条例 Empty周五 五月 18, 2012 6:01 am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奖条例

(2010年3月1日修订)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是为鼓励优秀儿童文学创作,推动我国儿童文学的发展、繁荣而设立的,是我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项之一。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一、指导思想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评选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公正性、权威性,力求评选出思想性、艺术性、可读性相统一的佳作,为少年儿童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促进新一代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评选范围

  1、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凡由国家批准的出版机构在评选年度内出版的个人创作的儿童文学作品集均可参评。

  2、评选的体裁、门类包括:小说、诗歌(含散文诗)、童话、寓言、散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科学文艺、幼儿文学、理论批评等。

  3、小说、诗歌(含散文诗)、童话、寓言、散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科学文艺、幼儿文学的作品,均以出版的单行本参加评选。理论批评类以评选年度内报刊上发表的单篇理论评论文章参加评选。

  4、为鼓励文学新人而设的“青年作者短篇佳作奖”,在评选年度内报刊上发表的各种题材的短篇儿童文学作品均可参评。参评作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内。

  5、凡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儿童文学作品,以汉文译本参加评选。

  三、评选标准

  1、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可读性相统一的原则,推出鼓舞少年儿童奋发向上、艺术精湛的佳作。

  2、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文化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提高新一代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审美情趣。对体现时代精神、塑造少年儿童新人形象、为广大少年儿童所喜闻乐见的作品,尤应重点关注。同时兼顾题材、风格的多样化。

  3、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兼顾儿童文学中幼儿、儿童、少年三个年龄层次。

  四、评选机构

  1、评选工作由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奖委员会(含初评委和终评委)承担,评奖委员会由儿童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编辑家组成。京外评委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具体人选由中国作协在广泛征求文学界意见的基础上提名。评委一般不超过70岁。

  2、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有关评奖的具体工作。

  五、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征集。参评作品的征集工作由评奖办公室负责。各省、市、自治区作协、各行业作协、各少年儿童出版社及其他出版社、解放军总政宣传部等需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

  2、推荐备选作品。评奖办公室聘请熟悉儿童文学创作现状的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编辑组成初评委员会。对报送作品在广泛阅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提供给终评委员会审读的备选篇目。由三名以上终评委提议,获得不少于半数终评委的赞成,可在初评委员会推荐的篇目以外,另提出作品补充列入备选篇目,每种体裁增列的篇目不应超过两部。

  3、备选作品公示。进入终评的作品均在媒体上公示30天,广泛听取读者意见。对读者反映作品存在抄袭、剽窃等问题的,经评奖办公室查明属实,取消其参评资格。

  4、投票产生获奖作品。终评委员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与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作品。获得不少于终评委总数2/3以上票数的作品,方可入选。

  5、获奖作品的数量。评委会根据参评作品的实际状况确定获奖作品数量。应坚持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奖作品原则上不超过20部(篇)。

  6、评奖揭晓。评选结果由中国作协统一发布。对获奖作品的作者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对编辑出版获奖作品的出版社、责任编辑颁发奖状(证书)。

  六、评奖纪律

  1、为确保评奖的导向性、公正性与权威性,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委会组成后,应认真学习评选标准,申明评奖纪律。发布评奖结果的同时,发布初评委名单和终评委名单。

  2、杜绝评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评委会成员以及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活动。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评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有关参评者的参评资格也将取消。

  3、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和参与评奖工作的工作人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致使可能对作品作出不公正的判断,应主动回避。或作者退出评委会,或作品退出备选篇目。

  4、评奖工作在纪律检查组监督下进行。

  七、评奖经费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国家拨款以及接受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

  八、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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